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正式实施,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直接法律依据。而《办法》中关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更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立法技术上也是一次比较大的进步。新《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市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带来“三个方面的利好消息”。 突出“两大证件”的重要性,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财产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的开展,对于明晰、界定和保护农民集体所有制财产具有重要意义。对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农民住房和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所建房屋必须具有“两大证件”。一是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二是修建房屋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这样从制度上要求农民建房有法可依,从根本上保护农民集体所有制财产和个人财产。
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权,禁止城市人员在农村修建、买卖房屋 新《办法》规定,农民办理个人住房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应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还要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对农民个人建房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若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这些规定从法律的角度上再次禁止城市人员在农村修建、买卖房屋。这也为我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 强调统一管理,避免证出多门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章制度,造成我市农村和部分集镇房屋产权管理混乱,甚至出现两个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让老百姓有些“雾里看花”的感觉。这次新《办法》的出台,从法律上要求房屋产权证、登记证明,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样式、统一监制、统一编号,其登记发证机构由一个部门负责管理。在我市只有一个房屋产权管理发证机关——南充市房地主管理局,并在市辖顺庆、高坪、嘉陵三区设置了负责在其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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